第34节(1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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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快便会知道。

    [39]见李焘《长编》卷二百二十三熙宁四年五月戊戌日至庚戌日条、《宋史·王安石传》、毕沅《续资治通鉴》卷六十八熙宁四年五月壬子日条。东明县北宋属开封府,金初移治今山东省东明县。

    [40]见毕沅《续资治通鉴》卷七十九元祐元年二月辛巳日条。

    [41]见李焘《长编》卷三百六十五元祐元年二月乙丑日条。

    [42]据毕沅《续资治通鉴》,免役法行于熙宁三年十二月戊寅,差役法罢于熙宁四年十月壬子,可见两法曾经并存。

    [43]见毕沅《续资治通鉴》卷六十八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日条。

    [44]见李焘《长编》卷三百六十七元祐元年二月丁亥日条。

    [45]两法颁布实施日期见毕沅《续资治通鉴》卷六十八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日与戊寅日条。

    [46]见毕沅《续资治通鉴》卷六十八熙宁四年七月丁酉日条。

    [47]见李焘《长编》卷二百五十一熙宁七年三月戊午日条。

    [48]见毕沅《续资治通鉴》卷六十八熙宁四年五月壬子日条。

    [49]见马克思《路易·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》。

    谁主沉浮

    最早暴露出问题的,是青苗法。

    平心而论,青苗法的设想并不错,考虑也算周全。按照熙宁二年九月条例司颁布的规定,农民贷款是自愿的,地方政府不得强行摊派。还贷的时候,愿意还钱就还钱,愿意还粮就还粮,还粮按照市场上的平均价格计算。如果遇到自然灾害,允许在下一个收割季节再还,不得催要。[50]

    可惜执行起来,就不是那么回事。

    首先是明令禁止的强行摊派在各州县盛行,以至于朝廷不得不在青苗法实施三个月后就再发诏令,要求巡视员认真检查,发现违令官员立即通报。然而话音刚落,第二个月就接到河北安抚使韩琦的报告,强行摊派屡禁不止,就连根本不种地的城市居民也被要求借这种农业贷款。[51]

    神宗想不通。他问司马光,问题出在哪里呢?他听到的普遍反映,都认为青苗是良法,只是用人不当。

    司马光说:依臣之见,法亦不善。

    宋神宗说:已经三令五申不得强贷了呀!

    司马光说:巡视员却在暗示地方官摊派。开封境内十七个县,只有陈留严格执行自愿贷款的原则,结果没有任何人来借钱。其他县贷出那么多款,不摊派怎么可能?[52]

    那么,地方官又为什么要顶风作案呢?

    很简单,就因为他们是地方官。在帝国体制下,地方与中央是上下级关系。因此,青苗贷款在中央是政策,到了他们那里就是政绩。他们也很清楚,虽然宋神宗和王安石都说贷款不能勉强,其实内心深处是希望青苗法成功的。成功的标志当然只有一个,那就是贷出很多钱收回很多利,民众还表示感恩戴德,只不过后者可以造假,前者必须当真。

    这就不能由着民众自愿。相反,越是不想借钱的,反倒越要逼他们借,因为不想借钱的都是大户人家。按照条例司的规定,一等民户的贷款额度是五等的十五倍。相反,贫户则不但借钱少,还贷能力也低,中央又规定不得亏损。那么请问,地方官的眼睛该盯着谁,不强行摊派又怎么成? [53]

    立法本身也有问题,比如贫下中农贷款必须由地主富农做担保,或者领衔。这当然是为了保证官府能够收回本金和利息,对于地主富农却是无妄之灾。过去,他们可以借钱给贫下中农获取利息,现在反倒要替他们背债,请问谁会心甘情愿?也只好要求他们“奉旨贷款”了。[54]

    何况条例司还口是心非,各地的贷款也有指标。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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