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80节(1/2)
区域二
区域三
区域描述
死者周边区域,即死者陈尸周围5平方米内空间。
生前主要活动区域,包括卧室床铺周边、洗手间,以及常用通路。
生前较少活动区域,包括厨房、卧室的书架、桌子、大衣柜以及房屋边角。
现场描述
死者被伪造自杀,用尼龙绳勒颈悬挂于暖气管上,“踢倒”的木凳凳面有较完整鞋印,暖气管上无指掌纹,墙面有不完整指掌纹,地面有不完整鞋印和杂乱的足迹证据,其他有价值证据较少。
死者床铺凌乱,被害前疑似面窗背门而坐,床铺周边堆放编织袋四只,装有换洗衣物、日用品、书籍等,垃圾筐内无有价值证物,洗手间无最近使用迹象。
厨房很少使用,卧室的书架、桌子、大衣柜都呈空置状态,没有提取到体液证据,提取到少量指纹证据、掌纹证据、鞋印证据、足迹证据、毛发证据和纤维证据,性质与区域二相同,故不详述。
血液证据
无
墙面血迹多为陈旧蚊虫血迹
精液证据
无
被褥有陈旧精液
汗液证据
无
被褥有陈旧汗液
唾液证据
死者垂直地面有口中垂落唾液
枕巾有陈旧唾液
尿液证据
无
便池有陈旧尿液
其他体液证据
无
无
指纹证据
墙面提取到分属不同人的两组不完整指纹,A组含左右手五指指纹,初步比对结果系死者所留,B组含右手五指指纹,遗留者不详。
多处提取到分属不同人的两组不完整指纹,A组含左右手五指指纹,初步比对结果系死者所留,B组含左右手五指指纹,遗留者不详。
掌纹证据
墙面提取到分属不同人的两组不完整掌纹,A组含左右手掌纹,比对结果系死者所留,B组含右手掌纹,遗留者不详,但掌纹形态与B组指纹构成一体,系一人所留。
个别处提取到分属不同人的两组不完整掌纹,A组含左右手掌纹,比对结果系死者所留,B组含左右手掌纹,遗留者不详,掌纹形态与B组指纹构成一体,系一人所留。
鞋印证据
A组鞋印系42号球鞋鞋印,左脚前尖外侧有一边沿条裂缝特征,长2.2厘米,与死者脚上所穿鞋鞋底特征吻合。B组鞋印系43号皮鞋鞋印,右脚脚弓处有一缺损小圆圈特征,经查,死者遗留的鞋只均为42号,且均无此鞋底特征,疑似犯罪嫌疑人鞋印。
有多处42号鞋鞋印,与死者遗留鞋只可配伍,有少量43号鞋印,均为前述右脚脚弓处有一缺损小圆圈特征皮鞋印,疑似犯罪嫌疑人遗留。
足迹证据
因须对连续足迹做综合分析,此处略
提取两组足迹:A组足迹多见,双足外踏,内蹬,大外展步,步短而宽,步行姿态应为运足迈步缓慢,躯干后仰,左右摆动明显;B组足迹少见,双足正踏,正蹬,直行步,步长而窄,步行姿态应为运足迈步较敏捷,躯干前倾,摇摆幅度小,微低头。经鞋印比对,A组足迹为死者所留,B组足迹系43号鞋印遗留,疑似犯罪嫌疑人鞋印。
毛发证据
无
床铺无毛发,地面有较多脱落毛发。
纤维证据
无
地面发现少量长短不一黑色化纤丝
武器证据
尼龙绳一根,与索沟内花纹印痕相符
初步分析
区域三
区域描述
死者周边区域,即死者陈尸周围5平方米内空间。
生前主要活动区域,包括卧室床铺周边、洗手间,以及常用通路。
生前较少活动区域,包括厨房、卧室的书架、桌子、大衣柜以及房屋边角。
现场描述
死者被伪造自杀,用尼龙绳勒颈悬挂于暖气管上,“踢倒”的木凳凳面有较完整鞋印,暖气管上无指掌纹,墙面有不完整指掌纹,地面有不完整鞋印和杂乱的足迹证据,其他有价值证据较少。
死者床铺凌乱,被害前疑似面窗背门而坐,床铺周边堆放编织袋四只,装有换洗衣物、日用品、书籍等,垃圾筐内无有价值证物,洗手间无最近使用迹象。
厨房很少使用,卧室的书架、桌子、大衣柜都呈空置状态,没有提取到体液证据,提取到少量指纹证据、掌纹证据、鞋印证据、足迹证据、毛发证据和纤维证据,性质与区域二相同,故不详述。
血液证据
无
墙面血迹多为陈旧蚊虫血迹
精液证据
无
被褥有陈旧精液
汗液证据
无
被褥有陈旧汗液
唾液证据
死者垂直地面有口中垂落唾液
枕巾有陈旧唾液
尿液证据
无
便池有陈旧尿液
其他体液证据
无
无
指纹证据
墙面提取到分属不同人的两组不完整指纹,A组含左右手五指指纹,初步比对结果系死者所留,B组含右手五指指纹,遗留者不详。
多处提取到分属不同人的两组不完整指纹,A组含左右手五指指纹,初步比对结果系死者所留,B组含左右手五指指纹,遗留者不详。
掌纹证据
墙面提取到分属不同人的两组不完整掌纹,A组含左右手掌纹,比对结果系死者所留,B组含右手掌纹,遗留者不详,但掌纹形态与B组指纹构成一体,系一人所留。
个别处提取到分属不同人的两组不完整掌纹,A组含左右手掌纹,比对结果系死者所留,B组含左右手掌纹,遗留者不详,掌纹形态与B组指纹构成一体,系一人所留。
鞋印证据
A组鞋印系42号球鞋鞋印,左脚前尖外侧有一边沿条裂缝特征,长2.2厘米,与死者脚上所穿鞋鞋底特征吻合。B组鞋印系43号皮鞋鞋印,右脚脚弓处有一缺损小圆圈特征,经查,死者遗留的鞋只均为42号,且均无此鞋底特征,疑似犯罪嫌疑人鞋印。
有多处42号鞋鞋印,与死者遗留鞋只可配伍,有少量43号鞋印,均为前述右脚脚弓处有一缺损小圆圈特征皮鞋印,疑似犯罪嫌疑人遗留。
足迹证据
因须对连续足迹做综合分析,此处略
提取两组足迹:A组足迹多见,双足外踏,内蹬,大外展步,步短而宽,步行姿态应为运足迈步缓慢,躯干后仰,左右摆动明显;B组足迹少见,双足正踏,正蹬,直行步,步长而窄,步行姿态应为运足迈步较敏捷,躯干前倾,摇摆幅度小,微低头。经鞋印比对,A组足迹为死者所留,B组足迹系43号鞋印遗留,疑似犯罪嫌疑人鞋印。
毛发证据
无
床铺无毛发,地面有较多脱落毛发。
纤维证据
无
地面发现少量长短不一黑色化纤丝
武器证据
尼龙绳一根,与索沟内花纹印痕相符
初步分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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